您好,欢迎光临《丝路情韵》网, 网址:www.siluqingyun.com; www.siluqingyun.cn  投稿信箱:2569427969@qq.com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丝路要闻    魅力西部    国外风情    丝路在线    丝路头条   多彩渭南    法制之窗    反腐打黑    丝路论坛    军事瞭望    公益慈善    秦声秦韵    东盟在线
光影华山    今日华山    人文华山    山水华阴     驴友在线    文化在线    红树林影视   财富人生    企业家风彩    景点推介    旅游世界    军旅在线    杏林风景    农业科技
西部公安    西部检察    西部法院    资源与环保   历史名胜    历史典故    传奇故事    历史名人    艺术精品    社会万象    旅游文化    传统工艺    奇石根雕   民间艺术
华阴政法      摄影家      风光摄影      人物摄影     书画长廊    名人书画      综艺在线      小说       散文       诗歌       剧本      杂文随笔      纪实文学    生活百科
 
   □ 丝路在线
· 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 ..
· 新华视点丨努力完成全年经 ..
· 新华网视评|坚决打击汛情 ..
· 习近平给田华等8位电影艺 ..
· 全球瞭望丨阿曼媒体:美军 ..
· 人民观察 | 三个关键词 ..
· 金秋时节处处好“丰”景 ..
· 陕西渭南一公交女司机暴雨 ..
· 网信部门公开曝光第四批涉 ..
· 第四届消博会丨创新消费融 ..
丝路在线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丝路在线
儿童捡起烟花残骸被炸成6级伤残,烟花公司被判赔45万

儿童捡起烟花残骸被炸成6级伤残,烟花公司被判赔45万

发布时间:2021-02-17 03:36:44

燃放烟花的时候,烟花在空中却没有爆炸,残骸掉落到地上后,看烟花的儿童强强(化名)捡起来却发生爆炸,结果炸伤了强强的手,经鉴定构成6级伤残。

强强

于是把放烟花的人

销售烟花的超市

烟花的制造者等起诉到法院

2月15日,记者获悉,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日前经过审理,判决烟花的制造公司赔偿强强45万余元。

法院认为,涉案烟花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强制性规定标准,应当认定缺陷产品。强强受伤是烟花生产公司生产的产品缺陷所致。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强制性规定标准,应当认定缺陷产品。

图源网络

烟花未在空中爆炸

儿童捡起残骸被炸成6级伤残

强强一方诉称,强强跟着父母到亲戚家拜年,傍晚时分,邻居唐某在家门口燃放一种烟花,燃放的烟花有炮筒没有在空中爆炸后掉落地上,强强捡起地上的烟花残骸后,不久便在他的手中爆炸。

强强受伤后到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手毁损伤、左手小指离断伤等。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强强构成6级伤残,伤后需一个护理90日,营养期60日。

强强一方称,他们跟烟花的制造商进行调解,但双方未成达成一致协议,他们因此将放烟花的人、销售烟花的超市、烟花的生产者起诉到法院,索赔46万余元。

被告:

公司的烟花是合格产品

孩子的父母有过错

对于强强一方的起诉,放烟花的唐某表示,他在燃放烟花过程中,因产品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他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责任,应该由烟花生产者承担全部责任。

卖烟花的超市称,对强强的损害没有过失,不承担责任。

烟花的生产者、某烟花公司辩称,公司生产的烟花是合格产品,没有任何的缺陷;强强及他的父母法定代理人及放烟花的人均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因为燃放烟花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近前,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具有监护的责任和义务,强强及他的父母具有重大过失,烟花公司没有责任。

烟花不符合标准为缺陷产品

生产者赔45万

法院认为,本案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焦点是涉案烟花是C级升空类产品,燃放后发射后,未在空中爆炸,烟花残骸跌落地上延迟爆炸,该产品是否属于缺陷产品;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对原告尽到看管义务,对原告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等。

法院认为,烟花生产公司生产的烟花没有在空中爆炸,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的强制性规定标准,应当认定缺陷产品。根据规定,升空类,燃放时主体定向或旋转升空的产品,双响,圆柱型筒体分别装填发射药和爆炸响药,点燃发射竖直升空(产生第一声爆响),在空中产生第二声爆响(可伴有其他效果)。产品的跌落试验不应出现燃烧、爆炸或漏药的现象。本案中,被告烟花公司生产的烟花在升空中未爆响,烟花残骸跌落到地上后延迟爆炸,不符合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的强制性规定,属于缺陷产品。

此外,产品包装上《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非对烟花升空后跌落到地上的残骸应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因事发在烟花燃放后,而不是烟花燃放过程中,因而,放烟花的唐某的燃放行为未违反产品包装上《燃放说明》和《警示语》的规定,对原告损害发生不具有过失,不承担责任。因原告受伤被燃放后跌落在地上的烟花残骸延迟爆炸致伤,系产品缺陷原因所致,是被告生产的产品缺陷所致,并非其法定代理人及唐某可以预见的危险。

同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规定,产品的跌落试验不应出现燃烧、爆炸或漏药的现象。据此规定,涉案烟花残骸在正常情况下跌落到地上,是不会爆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即使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有一般过失,原告受伤系烟花公司生产缺陷产品所致,可以不减轻烟花公司的赔偿责任。

强强左手只剩下小指,对其今后的生活、工作构成一定妨碍,他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5000元,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烟花生产公司赔偿强强各项经济损失45万余元。

来源:北京头条客户端、新华社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责任编辑:翟晓晨

审核:葛楠

【作者: 】  【发表时间:2021/2/17】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和谐陕西网 铜川慈善协会 渭南文物旅游网 环球网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国际日报 中国检察网 中国法院网
人民日报 新华网 央视网 中国公安 中国文物信息网 太华索道 陕西 西部法制报


网站备案:陕ICP备14008634号-1       投稿信箱:2569427969@qq.com 

地址:中国·咸阳        电话:131-5212-8066       传真:029-33765110

您是第 位客人

版权声明:本网站所刊内容未经本网站及作者本人许可,不得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等,违者本网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本网站所用文字图片均来自作者投稿和公共网站,凡图文未署名者均为原始状况,但作者发现后可告知认领,我们仍会及时署名或依照作者本人意愿处理,如未及时联系本站,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