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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利好:文化旅游正式成为专项债券支持领域

                  重大利好:文化旅游正式成为专项债券支持领域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专门印发有关通知,布置开展梳理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工作,并明确将文化旅游领域作为新增专项债券的重点投向。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立即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要积极抢抓新增专项债券集中申报机遇,争取更多专项债券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根据有关要求,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要重点关注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有关项目、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项目及产业集聚区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博物馆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在建项目。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288074.3亿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42889.22亿元,专项债务限额145185.08亿元。 

截至2020年12月末,全国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56615亿元,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之内。其中,一般债务127395亿元,专项债务129220亿元;政府债券254864亿元,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1751亿元。 

截至2020年12月末,地方政府债券剩余平均年限6.9年,其中一般债券6.3年,专项债券7.5年;平均利率3.51%,其中一般债券3.51%,专项债券3.50%。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的通知

办产业发〔202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各计划单列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决策部署,进一步在文化和旅游领域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加快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项目落地实施,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专项债券是当前统筹财政收支和优化政府投资的有效措施。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专门印发有关通知,布置开展梳理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工作,并明确将文化旅游领域作为新增专项债券的重点投向。各地要积极抢抓新增专项债券集中申报机遇,争取更多专项债券用于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项目建设。 

  二、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发挥好各级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库的积极作用,提前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建立“实施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梯次格局。要顺应产业发展趋势,结合专项债券重点支持领域,谋划布局“十四五”时期拟实施的重点项目。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文化和旅游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库。 

  三、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准确把握专项债券有关工作要求和程序,做好前期准备和申报工作。根据有关要求,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要重点关注服务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有关项目、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相关项目及产业集聚区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保障设施建设、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博物馆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在建项目。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要严格对应项目,既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要科学设计项目收益与融资的平衡。 

  四、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所在地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沟通,抓紧对接需要申请专项债券的文化和旅游项目。积极协调金融机构为符合标准的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各地要相互借鉴,拓宽思路,积极拓展利用专项债券推进文化和旅游领域重大项目建设的方式和途径。 

  各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文化和旅游项目使用专项债券的情况,及时将发行规模、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报送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2月9日    

(来源:文化和旅游部官网)

延伸阅读:

2020年7月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强资金和项目对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要求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有关工作。

  一、合理把握专项债券发行节奏。对近期下达及后续拟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券,与抗疫特别国债、一般债券统筹把握发行节奏,妥善做好稳投资稳增长和维护债券市场稳定工作,确保专项债券有序稳妥发行。

  二、科学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科学确定,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既要鼓励发行长期专项债券,支持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又要综合评估分年到期专项债券本息、可偿债财力以及融资成本等情况,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避免人为将偿债责任后移。

  三、优化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向。坚持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融资规模与项目收益相平衡。重点用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农林水利、生态环保项目、民生服务、冷链物流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七大领域。积极支持“两新一重”、公共卫生设施建设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根据需要及时用于加强防灾减灾建设。

  四、依法合规调整新增专项债券用途。赋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对因准备不足短期内难以建设实施的项目,允许省级政府及时按程序调整用途,优先用于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两新一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卫生设施建设等领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确需调整用途的,合理简化程序,确保年内形成实物工作量。各地涉及依法合规调整专项债券用途的,应当将省级政府批准同意的相关文件按程序报财政部备案,并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全过程登记。

  五、严格新增专项债券使用负面清单。严禁将新增专项债券资金用于置换存量债务,决不允许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依法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单位运行经费、发放养老金、支付利息等,严禁用于商业化运作的产业项目、企业补贴等。同时,坚持不安排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不安排房地产相关项目。

  六、加快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抓紧安排已发行未使用的新增专项债券资金投入使用,做好与近期下达批次的新增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的衔接。要依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实行穿透式、全过程监控,动态监测地方财政、相关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等各类参与主体,逐个环节跟踪进展,一级抓一级,层层压实相关主体责任,既要督促加快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进度,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也要确保项目质量,提高债券资金使用绩效,决不能乱花钱。

  七、依法加大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力度。发挥按中央要求建立的全国统一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WWW.CELMA.ORG.CN)作用,全面详细公开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加快推进专项债券项目库公开,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以及将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要单独公开,发挥市场自律约束作用,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防风险。

  八、健全通报约谈机制和监督机制。要健全每月定期通报机制,对资金拨付进度快、安排使用合规有效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予以表扬,对资金拨付进度慢、安排使用不合规的市县、相关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予以通报或约谈,既要防止债券资金滞留国库,也要避免资金拨付后沉淀在项目单位,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尽快形成对经济的有效拉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要加强属地监督。

【作者: 】  【发表时间:2021/2/19】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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